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起重吊裝作業的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起重吊裝過程中的人身和財產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起重吊裝作業是指利用各種機具將重物吊起,并使重物位置發生變化的作業過程。
第三條 起重施工可按工作劃分為以下三個等級:
(一)大型:100噸以上;
(二)中型:40至100噸;
(三)小型:40噸以下。
第四條 用定型起重機械(如履帶起重機,汽車起重機,門橋式起重機等)進行吊裝時,除應遵守本制度外,還必須遵守該定型起重機的操作規程。
第五條本制度適用于工程建設,檢維修作業及其它起重施工作業。
第二章職 責
第一條 生產管理部門負責布置各項吊裝作業,并對安全負責,做好相應的安全技術交底。
第二條 安全管理部門負責現場起重吊裝作業安全監督檢查。
第三章 起重作業安全技術要求
第一條 起重機、卷揚機的操作人員必須通過培訓,責任心強,對機械性能了解,并通過考試合格,取得特殊工種操作證方可操作。
第二條 起重工對吊裝作業必須熟練,持證上崗。
第三條 參加起重作業人員,要明確分工,聽從指揮,嚴禁多頭指揮,通常由起重工中一人指揮。
第四條 指揮人員,司索工,所用手勢、旗哨時必須按國家標準統一制度進行,發出信號要準確、清晰,禁止喊話代替指揮(用步話機指揮除外)。
第五條 指揮信號不明或有錯誤時,起重機和卷揚機司機有權拒絕操作,并及時通知指揮者。
第六條 在五級或五級以上風力時不得進行大型設備吊裝,否則應考慮風力影響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六級以上風力時嚴禁吊裝作業。
第七條 夜間照明不足,霧、雪、雨等惡劣天氣,看不清指揮信號時,不得進行吊裝作業。
第八條 吊車嚴禁超負荷進行吊裝。
第九條 起重機每二年經相關部門進行檢測,檢測合格后方可進入吊裝現場進行作業。
第十條 嚴格禁止使用吊車吊裝埋在地下的物件。
第十一條 起吊重物上有人或懸浮物,起重臂吊鉤或吊物下面有人不能起吊。
第十二條 起吊作業前,必須進行試吊,檢查吊車各部件是否靈活好用,綁扎繩索有無異常。
第十三條 在基礎上吊裝設備時,起吊前,有關人員必須對基礎進行檢查,發現尺寸不匹配,基礎承重不夠或其他缺陷時嚴禁吊裝。
第十四條 雙機抬吊或大型吊裝,吊裝前必須由施工單位專業人員編制出吊裝方案,經相關機動、安全管理部門審批后方可吊裝作業。
第十五條 起吊的物件有特殊要求(保護光潔度、不能倒位,保護保溫層、不能損壞平臺等),必須明確指出,寫出書面要求,雙方簽署后生效。
第十六條 大件進行吊裝時,機動、安全管理部門要同起重單位負責人、指揮人員、技術員一起對繩扣、索具、滑輪、拉繩進行全面檢查,合格后方準起吊。
第十七條 起吊作業用的繩索不得拴綁架在生產設備及管線上,也不得穿越交通要道(公路、鐵路)和中高壓電線的上方,并不得與電線交叉相混。
第十八條 在廠內通道或消防通道上進行起重作業時,必須事先向消防或有關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方可進行。
第十九條 夜間在通道上進行起重作業,必須在道路兩端設紅燈及標志牌。
第二十條 在地面上的鋼絲繩與電焊機導線交叉時,必須有絕緣保護措施,防止漏電燒壞鋼絲繩和觸電事故發生。
第二十一條 起吊作業現場所有工作人員必須戴安全帽,高處作業系好安全帶。
第二十二條 起重作業人員必須接受各級安全監督人員的檢查,施工人員應掌握應急事故預案,嚴格執行和落實安全措施。
第二十三條 在停工或休息時,不得將吊物、吊籃、吊具和吊索懸在空中。
第二十四條 吊物捆綁、吊掛不牢或不平衡而可能滑動,吊物棱角與鋼絲繩之間未加襯墊時不得進行起重操作。
第二十五條 起重機械任何部位作業時靠近運行的高、低輸電線路時,沒有足夠的安全距離,不得進行操作。
第二十六條 在起重機械工作時,不得對起重機械進行檢查和檢修,不得在有載荷的情況下調整起重機構的制動器。
第二十七條 吊物下放時,嚴禁使用快速落鉤,不得利用極限位置限制器停車。
第二十八條 高空吊裝體積較大的物體時,應捆綁溜繩。
第二十九條 吊物捆綁必須牢靠,且吊裝重心應在同一垂直線上。
第三十條 吊具承載不得超過額定起重量,吊索不得超過安全負荷。
第三十一條 高空吊裝時,任何人不得攀沿拖拉繩或其它繩索上下。施工人員所帶工具應拴上保險繩,防止脫手墜落。高空作業區內嚴禁拋物件,只能用繩索拴系傳遞。
第三十二條 在已投產的廠區施工時,應告知生產單位在工作時不得排放有毒、刺激性的氣液體。
第三十三條 吊裝時,應在吊裝范圍以外,設好警示標志,施工人員不得在工件下面、受力索具附近及其它有危險的地方停留。
第三十四條 多機抬吊時,必須動作平穩,啟、停動作協調一致,避免振動或擺動。
第三十五條 起重機必須在堅實平整的地面,用墊木或路基箱調整平穩進行作業。
第四章吊籃作業相關制度
第一條 使用起重機械移送人員,必須使用固定的吊籃進行。
第二條 使用吊籃作業必須填寫吊籃作業票,并經主管領導審批后方可作業。
第三條 使用吊籃作業時,吊籃必須經檢查,確認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四條 高空使用吊籃吊人時必須由專業起重工指揮。
第五條 吊籃上作業人員的安全帶及吊籃的鋼絲繩必須同時與鉤體相連接,不能脫鉤,確保安全使用。
第六條 使用的起重機械性能必須安全可靠,避免滑鉤現象。
第七條 起重司機操縱要平穩,聽從指定人員指揮,避免誤操作。
第八條 吊籃在使用時,起重機械司機不得離開操作室。
第九條 吊籃中的施工人員所持工具,設備必須采用相應的固定措施,以防滑落。
第五章起重作業各作業人員應遵守規定
第一條 起重指揮人員應遵守以下規定。
1.必須按規定指揮信號進行指揮。
2.及時糾正對吊索或吊具的錯誤選擇。
3.正式起吊前應進行試吊,試吊中檢查全部機具、地錨受力情況,發現問題應先將工件放回地面,故障排除后重新試吊,確認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裝。
4.吊裝過程中,任何崗位出現故障,必須立即向指揮者報告,沒有指揮令,任何人不得擅自離開崗位。
5.指揮吊運、下放吊鉤或吊物時,應確保下部人員、設備的安全。重物就位前不得解開吊裝索具。
6.對可能出現的事故,應及時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
第二條 起重作業中,起重機司機(起重操作人員)應遵守以下規定。
1. 必須按指揮人員(中間指揮人員)所發出的指揮信號進行操作。對緊急停車信號,不論任何人發出,均應立即執行。
2. 當起重臂、吊鉤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有浮置物時不得進行起重操作。
3. 嚴禁使用起重機或其它起重機械起吊超載或重量不清的物品和埋置物件。
4. 在制動器、安全裝置失靈,吊鉤螺母防松裝置損壞、鋼絲繩損傷達到報廢標準等情況下禁止起重操作。
5. 吊物捆綁、吊掛不牢或不平衡而可能滑動、吊物棱角與鋼絲繩之間未加襯墊時不得進行起重操作。
6. 無法看清場地、吊物情況和指揮信號時不得進行起重操作。
7. 起重機械及其臂架、吊具、輔具、鋼絲繩、纜風繩和吊物不應靠近高低壓輸電線路。必須在輸電路線旁作業時,必須按規定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不能滿足時,應停電后再進行起重作業。
8. 在停工或休息時,不得將吊物、吊籠、吊具和吊索懸在空中。
9. 在起重機械工作時,不得對起重機械進行檢查和檢修。不得在有載荷的情況下調整起升機構的制動器。
10. 下放吊物時,嚴禁自由下落(溜)。不得利用極限位置限制器停車。
11. 用兩臺或多臺起重機械吊運同一重物時,鋼絲繩應保持垂直; 升降、運行應保持同步;各起重機械所承的載荷不能超過各自額定起重能力的80%。
12. 遇六級及六級以上大風或大雪、大雨、大霧等惡劣天氣時,不得從事露天作業。
13. 無下降極限位置限制器的起重機,吊鉤在最低工作位置時,卷筒上的鋼絲繩必須保持有設計規定的安全圈數。
第三條 起重作業中,司索人員(起重工)應遵守以下規定。
1. 聽從指揮人員的指揮,并及時報告險情。
2. 根據重物的具體情況選擇合適的吊具與吊索。不準用吊鉤直接纏繞重物,不得將不同種類或不同規格的吊索、吊具混在一起使用。吊具承載不得超過額定起重量,吊索不得超過安全負荷;起升吊物,應檢查其連接點是否牢固、可靠。
3. 吊物捆綁必須牢靠,吊點和吊物的重心應在同一垂直線。捆綁余下的繩頭,應緊繞在吊鉤或吊物之上。多人綁掛時,應由一人負責指揮。
4. 禁止隨吊物起吊或在吊鉤、吊物下停留。因特殊情況進入吊物下方時,必須事先與指揮人員和起重機司機(起重操作人員)聯系,并設置支撐裝置。不得停留在起重機運行軌道上。
5. 吊掛重物時,起吊繩、鏈所經過的棱角處應加襯墊。吊運零散的物件時,必須使用專門的吊籃、吊斗等器具。
6. 不得綁掛、起吊不明重量、與其它重物相連、埋在地下或與地面和其它物體粘結在一起的重物。
7. 人員與吊物應保持安全距離。放置吊物就位時,應用拉繩或撐竿、鉤子就位。
8. 高空吊裝體積較大的物件時,應捆綁拖拉繩。